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缓刑

案例导读判断

张保林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020)湘04刑初60号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30

本案围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展开,进入全文前可先据此判断案件的核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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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围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展开,进入全文前可先据此判断案件的核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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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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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裁判结论认定构成犯罪并宣告缓刑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刑事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裁判日期2019-05-30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理程序一审
省份湖南
裁判结果定罪缓刑

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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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05-30作出一审判决书,争议聚焦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裁判结论可概括为“认定构成犯罪并宣告缓刑”。

涉及的核心规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刑诉法解释。

导读提示

若摘要已足以回答你的问题,可先停留在此;若仍想核对论证过程,再进入案例研习或原文。

裁判结论

认定构成犯罪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