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刘志钢诉天津月坛国际高端酒品新天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葡萄酒未标注二氧化硫具体含量,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指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抑或仅属不影响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的标签瑕疵。
事实梳理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刘志钢称其于2016年9月20日在天津月坛国际高端酒品新天地有限公司购买红爵干红4箱(24瓶),价款16752元,涉案酒标签未标注二氧化硫具体含量,进口商为天津金橡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遂请求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及连带责任。法院查明:涉案商品由金橡树公司进口、月坛公司销售,原告完成购买,标签确未标注该成分具体含量。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葡萄酒未标注二氧化硫具体含量,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指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抑或仅属不影响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的标签瑕疵;同时,原告是否已证明合同存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事由,从而可以主张退货及相应连带责任。
涉及法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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