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拉萨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杨政华等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摘要
2014年11月1日,杨政华、杨增富与兴旺房地产公司、巴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4500万元转让昌盛公司全部股权,受让方先支付1200万元定金。 二审焦点在于:补充协议是否因受胁迫而可否定效力,录音及证人证言能否达到证明标准;本案是否可参照汤长龙案并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从“已付款超过五分之一”推导继续履行。
事实梳理
2014年11月1日,杨政华、杨增富与兴旺房地产公司、巴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4500万元转让昌盛公司全部股权,受让方先支付1200万元定金。2014年11月5日,双方完成土地、房屋及证照移交。2017年8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剩余2000万元和1300万元应无条件分期支付,逾期任一期超十日可解除。兴旺公司未再支付余款,转让方起诉解除。一审判决解除合同,二审维持解除并改判仅返还商住楼及相关证照。
争议焦点
二审焦点在于:补充协议是否因受胁迫而可否定效力,录音及证人证言能否达到证明标准;本案是否可参照汤长龙案并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从“已付款超过五分之一”推导继续履行;以及在受让方长期未付余款时,解除条件是否成就,解除后返还应否包含8400平方米土地。
涉及法条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 证据规定 第六十九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 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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