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梅萼村等诉阎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摘要
2019年10月5日,阎国驾驶车辆在沪渝高速追尾并引发三车事故,致乘车人冉素珍受伤。其当日检查示右胸第4、5、6肋骨骨折,后于10月7日至10日门诊,10月14日因脑梗伴脑出血等入院,10月19日死亡。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三点:是否可直接参照指导案例24号而由侵权人承担死亡全部后果;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足够因果关联及应按何种原因力比例分担。
事实梳理
2019年10月5日,阎国驾驶车辆在沪渝高速追尾并引发三车事故,致乘车人冉素珍受伤。其当日检查示右胸第4、5、6肋骨骨折,后于10月7日至10日门诊,10月14日因脑梗伴脑出血等入院,10月19日死亡。司法鉴定认为车祸对死亡属轻微原因,参与度拟5%-15%。法院酌定阎国对第二、第三次医疗及死亡后果承担10%原因力,并判人保巴南支公司赔2817.78元、太保重庆分公司赔28177.8元,驳回其余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三点:是否可直接参照指导案例24号而由侵权人承担死亡全部后果;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足够因果关联及应按何种原因力比例分担;交强险责任“与侵权比例脱钩”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还需赔付与事故无关的疾病因素导致的损失。
涉及法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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