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摘要
本案系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某银行主张其与某房地产于2018年签订并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主要在于三点:某银行以网签及前案调解书确认的优先受偿主张,能否对抗案外买受人。
事实梳理
本案系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某银行主张其与某房地产于2018年签订并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陈某提交2019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收款确认单、向贾某转款凭证及入住缴费材料,称查封前已购房并实际居住。案涉房屋于2021年11月被保全查封,2021年12月24日始登记在某房地产名下。二审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争议主要在于三点:某银行以网签及前案调解书确认的优先受偿主张,能否对抗案外买受人;陈某是否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前签约、占有、付款和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的条件;陈某向贾某付款在抵债房二次流转中能否认定为购房价款。
涉及法条
-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第二十七条
-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第二十八条
-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第二十九条
- 商品房消费者保护批复 第二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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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实梳理
02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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