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西门子股份公司等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知识产权纠纷。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奇帅公司等在洗衣机机身、外包装及宣传中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及“SiMBMC/SIMBMC”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二审核心争点包括:被诉行为跨越2018年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适用1993年法还是2017年修订法。
事实梳理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知识产权纠纷。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奇帅公司等在洗衣机机身、外包装及宣传中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及“SiMBMC/SIMBMC”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二审查明,一审将全部英文标识统一认定为“SIMBMC”有误;奇帅公司庭审称被诉产品系其自身生产。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停止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赔偿1亿元及合理开支并承担连带责任等处理。
争议焦点
二审核心争点包括:被诉行为跨越2018年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适用1993年法还是2017年修订法;“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在机身、外包装和宣传中的不同使用场景,能否分别评价为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在侵权人拒交财务账册时,法院能否依据在案材料在法定赔偿上限以上裁量,并由股东承担何种连带责任。
涉及法条
-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二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第二项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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