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北京中科奥森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涉案专利号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 本案核心争议有三项:第一,无效程序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7、11、12及权利要求8-10中对4、7的引用是否应被接受。
事实梳理
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涉案专利号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无效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531号决定,未接受部分修改权利要求并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一审予以维持。二审认定权利要求4、7实质为原从属权利要求,应作为审查基础,遂撤销一审并部分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部分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有三项:第一,无效程序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7、11、12及权利要求8-10中对4、7的引用是否应被接受;第二,已被接受的权利要求1-3、5、6及权利要求8-10中引用1、5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第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实质评价创造性的部分,二审法院应直接评判还是发回重新审查。
涉及法条
-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 专利授权确权规定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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