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朱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幕交易案
案例摘要
本案系二审,辽宁省高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与朱某上诉。 二审焦点在于:朱某依据黑客获取文件进行股票买卖,是否达到内幕交易的证据标准,能否排除“短线操作”抗辩;非法获取并控制计算机系统与内幕交易是否属于牵连犯而应择一重罪。
事实梳理
本案系二审,辽宁省高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与朱某上诉。法院认定朱某2004年至2016年间利用木马侵入并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2474台,并从多家基金公司获取交易指令后交易曙光股份、省广股份,原审认定该部分违法所得1835730.27元。另查明其于2009年获取多份证券并购、重组等内幕信息,并在敏感期交易相关股票。2016年3月2日,朱某在深圳被抓获。
争议焦点
二审焦点在于:朱某依据黑客获取文件进行股票买卖,是否达到内幕交易的证据标准,能否排除“短线操作”抗辩;非法获取并控制计算机系统与内幕交易是否属于牵连犯而应择一重罪;一审对内幕交易量刑是否因适用法律错误而畸轻;以及一审对计算机犯罪按十倍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
涉及法条
-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 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 证券法 第七十五条
- 刑法 第五十二条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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