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李子民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例摘要
海口中院一审认定:1997年至2007年间,李子民、李建民等利用管理海南赛格及关联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诉讼、恶意对账、虚假出资和资金流转等方式,将杭州高尔夫股权非法占有,涉案资产价值150553.88万元。 二审重点审查:检察机关撤销原不起诉后再起诉是否程序合法;“恶意对账”形成1.07亿元债务并据此抵债转股能否成立。
事实梳理
海口中院一审认定:1997年至2007年间,李子民、李建民等利用管理海南赛格及关联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诉讼、恶意对账、虚假出资和资金流转等方式,将杭州高尔夫股权非法占有,涉案资产价值150553.88万元;吕小青在资产处置中提供便利并收受232万元。三人上诉后,海南高院二审确认一审事实与证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二审重点审查:检察机关撤销原不起诉后再起诉是否程序合法;“恶意对账”形成1.07亿元债务并据此抵债转股能否成立;李子民、李建民是否具有共同侵占故意并构成共同犯罪;吕小青收受232万元的性质,以及其主张已归还128万元对数额与量刑是否有影响。
涉及法条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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