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郑某等认定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摘要
法院查明,2016年至2019年间,郑某某、丘某某在音王公司任职时密谋另组公司,利用并窃取“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离职后组织生产销售侵权数字调音台1205台。 争议焦点主要在损失认定方法而非是否存在商业秘密。
事实梳理
法院查明,2016年至2019年间,郑某某、丘某某在音王公司任职时密谋另组公司,利用并窃取“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离职后组织生产销售侵权数字调音台1205台。2018年郑某某又以“备份”名义获取“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并交丘某某筛选备份,相关信息尚未披露、使用。鉴定显示前述侵权造成损失91.43万元,三项技术信息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一审认定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主要在损失认定方法而非是否存在商业秘密。其一,对“最佳的压缩器”已被实施并销售的情形,权利人销量减少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精确时,能否改用侵权产品销量乘每件合理利润,并将毛利润作为“合理利润”。其二,对“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仅被不正当获取且尚未实际使用时,是否应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以及无实际许可费时能否采用虚拟许可价值评估。
涉及法条
-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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