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李博伦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系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讨论重点在两方面:其一,检察机关在履行公告程序后,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适格公益诉讼起诉人。
事实梳理
本案系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查明,2018年6月至7月,李博伦与叶华宗、岳金龙、刘忠波以“回馈客户”送礼方式收集身份证信息,未经同意开通并持有电话卡后出售,涉及两批共293张,获利分别为5000元和11375元。公安筛查显示,已售卡中有9张涉嫌用于电信诈骗。已知判项为四被告在“川观新闻”发布不少于300字道歉书,其他判项文书节选未明确记载。
争议焦点
本案讨论重点在两方面:其一,检察机关在履行公告程序后,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适格公益诉讼起诉人;其二,四被告已被追缴违法所得,且一人被判刑、三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是否仍应就侵害众多自然人个人信息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方式。
涉及法条
-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七十条
-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 第一条
- 个人信息保护法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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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实梳理
02争议焦点
03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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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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