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四川统和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系四川统和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文书记载,统和公司与中铁二局发起设立中铁土地整理公司,持股分别为40%和60%。 本案争点在于:其一,中铁二局是否实际指示或控制中铁土地整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撤诉,从而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事实梳理
本案系四川统和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文书记载,统和公司与中铁二局发起设立中铁土地整理公司,持股分别为40%和60%。2013年《补充协议》约定到期清算,逾期付款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2017年董事会决议同意起诉并要求未达基础代理目标前不得擅自撤诉。围绕撤诉是否致损、损失计算及诉讼费分担发生争议,二审已明确撤销一审判决,其余主文文书未明确记载。
争议焦点
课堂讨论可聚焦三点:其一,中铁二局是否实际指示或控制中铁土地整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撤诉,从而构成损害公司利益。其二,若成立责任,损失范围如何认定,是否应计入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应利息。其三,二审撤销一审后,诉讼费用与各方责任应如何依法重新确定。
涉及法条
- 公司法 第二十条
- 公司法解释四 第二十四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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