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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徐建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鄂0111民初2924号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15
案例材料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徐建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鄂0111民初2924号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15

案例摘要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起诉徐建平、王玲娟,主张其在桃花源二区项目中超额支付工程款并要求返还及计息。 本案争议可归纳为三点:涉案工程结算造价应如何认定,鉴定意见与当事人对账、自认之间的证明力如何排序;原告主张的材料费、资料费、执行款等应扣未扣项目,是否属于徐建平应承担范围。

事实梳理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起诉徐建平、王玲娟,主张其在桃花源二区项目中超额支付工程款并要求返还及计息。徐建平就工程造价、已付款数额及应扣未扣款提出系统抗辩。案件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判令徐建平与王玲娟共同返还9374760.5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15日起计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可归纳为三点:涉案工程结算造价应如何认定,鉴定意见与当事人对账、自认之间的证明力如何排序;原告主张的材料费、资料费、执行款等应扣未扣项目,是否属于徐建平应承担范围;王玲娟作为收款账户持有人,是否因共同生产经营而与徐建平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法院对各扣款项目逐项采信的完整说理,文书节选未完整展示,文书未明确记载。

涉及法条

  • 民诉法解释 第九十条
  • 夫妻债务解释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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