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康美药业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例摘要
广州中院在(2020)粤01民初2171号一审中审理康美药业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文书载明,康美药业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披露文件存在重大虚假陈述并隐瞒关联方占款,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令赔偿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本案可聚焦:其一,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后,“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如何兼顾程序保障与维权效率。
事实梳理
广州中院在(2020)粤01民初2171号一审中审理康美药业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文书载明,康美药业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披露文件存在重大虚假陈述并隐瞒关联方占款,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令赔偿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确认受损投资者52037人并按现金、股票及信托收益权方式受偿。
争议焦点
课堂可聚焦三点:其一,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后,“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如何兼顾程序保障与维权效率;其二,对公司、高管、独董及审计机构分别判令全部或按比例连带责任,过错认定标准如何把握;其三,民事赔偿与破产重整、刑事追诉并行时的常态化可复制性,文书未明确记载。
涉及法条
- 证券法 第1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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