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张永明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摘要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 本案核心争点包括:其一,案件是否符合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范围及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条件;其二,三被告分工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具有过错并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事实梳理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文书记载,2017年4月三人经微信相约攀爬三清山巨蟒峰,携带电钻、岩钉、绳索等工具,由张永明在岩体钻孔并打入岩钉,现场勘查记载为26个,另外两人实施保护、攀爬和拍摄。事后建成巨蟒峰智能监测系统,支付510826.4元。判决主文已公开部分显示,法院判令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全国性媒体公告赔礼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点包括:其一,案件是否符合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范围及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条件;其二,三被告分工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具有过错并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三,关于巨蟒峰受损的专家意见和价值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其四,智能监测系统建设费与评估费是否应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涉及法条
-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四条
- 三清山景区条例 第十三条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第四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 侵权责任法 第一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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