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施品菊与陈振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例摘要
2017年7月19日,蔡某因家庭纠纷带陈振豪等人到施品菊住所。蔡某与沈玉平发生殴打,陈振豪等人进入院内并控制施方家人,施品菊及沈玉平均受轻微伤。 二审明确争议焦点为两点:其一,施品菊在多人上门冲突中泼洒液体,是否构成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
事实梳理
2017年7月19日,蔡某因家庭纠纷带陈振豪等人到施品菊住所。蔡某与沈玉平发生殴打,陈振豪等人进入院内并控制施方家人,施品菊及沈玉平均受轻微伤。施品菊抓起洒水壶泼洒液体,致陈振豪被脱漆剂灼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一审认定施品菊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承担35%赔偿责任,金额102093.52元;二审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无误。
争议焦点
二审明确争议焦点为两点:其一,施品菊在多人上门冲突中泼洒液体,是否构成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其二,即便构成正当防卫,向在场多人泼洒脱漆剂并造成陈振豪受伤及十级伤残的后果,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并据此承担何种范围的民事赔偿责任。
涉及法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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