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等垄断协议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系(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二审判决。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固定价格、限制教练车辆和教练员流动等安排是否构成被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事实梳理
本案系(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二审判决。台州市路桥区十五家驾培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共同设立浙东公司,约定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教练车辆与教练员在机构间流动,并将报名、体检、制卡等辅助服务统一办理,收取850元服务费。吉利公司、承融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二审撤销一审,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判决日期文书未明确记载。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固定价格、限制教练车辆和教练员流动等安排是否构成被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同时,联营协议中的股本结构条款与850元服务收费条款,能否因一审所称“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而适用豁免,还是应与垄断行为整体关联并一并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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