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质押合同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系江西升华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案号(2021)赣民终114号。双方均不服一审(2019)赣09民初231号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其一,电子商业汇票质押中,质权人“提示付款”在本案语境下是法定义务、合同义务,还是可行使的处分权。
事实梳理
本案系江西升华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案号(2021)赣民终114号。双方均不服一审(2019)赣09民初231号判决提起上诉。江西升华公司请求银行赔偿70645142.60元及利息,理由是银行未按期提示付款且在主债务清偿后未返还质押电子商票。银行抗辩称提示付款属可选择权利,其已于2018年11月16日按指令逾期提示并遭拒付,且损失数额尚不明确。二审已明确撤销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其一,电子商业汇票质押中,质权人“提示付款”在本案语境下是法定义务、合同义务,还是可行使的处分权;其二,主债务清偿后质权人返还或解押质物应在何种期限内完成;其三,票据权利受限后的损失认定应否以票面金额直接计算,以及利息起算与标准如何确定。
涉及法条
-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 担保法 第六十九条
-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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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实梳理
02争议焦点
03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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