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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质押合同纠纷(2021)赣民终114号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07
案例材料

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质押合同纠纷

(2021)赣民终114号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07

案例摘要

本案系江西升华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案号(2021)赣民终114号。双方均不服一审(2019)赣09民初231号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其一,电子商业汇票质押中,质权人“提示付款”在本案语境下是法定义务、合同义务,还是可行使的处分权。

事实梳理

本案系江西升华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案号(2021)赣民终114号。双方均不服一审(2019)赣09民初231号判决提起上诉。江西升华公司请求银行赔偿70645142.60元及利息,理由是银行未按期提示付款且在主债务清偿后未返还质押电子商票。银行抗辩称提示付款属可选择权利,其已于2018年11月16日按指令逾期提示并遭拒付,且损失数额尚不明确。二审已明确撤销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其一,电子商业汇票质押中,质权人“提示付款”在本案语境下是法定义务、合同义务,还是可行使的处分权;其二,主债务清偿后质权人返还或解押质物应在何种期限内完成;其三,票据权利受限后的损失认定应否以票面金额直接计算,以及利息起算与标准如何确定。

涉及法条

  •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 担保法 第六十九条
  •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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