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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2诉刘某等继承纠纷(2020)冀0208民初696号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2017-08-15
案例材料

沈某2诉刘某等继承纠纷

(2020)冀0208民初696号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2017-08-15

案例摘要

本案系继承纠纷,经中院撤销原判并发回后由丰润区法院重审。法院查明案涉两套有证房屋(唐新房字××号、唐新房字××号)登记在丁玉娟名下,认定系其与沈树春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主要争点在于:登记在丁玉娟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公证遗嘱在被告提出“立遗嘱人行为能力及公证程序”异议下是否采信。

事实梳理

本案系继承纠纷,经中院撤销原判并发回后由丰润区法院重审。法院查明案涉两套有证房屋(唐新房字××号、唐新房字××号)登记在丁玉娟名下,认定系其与沈树春夫妻共同财产。对宅基地上无证平正房、门房及宅基地使用权,因权属和使用范围未能明确,本案未作处理。沈树春于2002年死亡,丁玉娟于2017年留有公证遗嘱。判决结果就唐新房字××号分配为:沈某2占538/960,刘某占65/960,沈某1占257/960,沈某3占100/960。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点在于:登记在丁玉娟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公证遗嘱在被告提出“立遗嘱人行为能力及公证程序”异议下是否采信;多名家庭成员先后死亡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代位继承如何衔接并折算份额;另对无证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在本案一并处分。

涉及法条

  • 继承法 第二条
  • 继承法 第五条
  • 婚姻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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