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与高少华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 本案争点在于:在存在股权关联的情况下,涉案交易是否履行了章程要求的披露与同意程序;现有证据能否从“部分询价偏高”推导出公司整体损害及具体金额。
事实梳理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陕鼓汽轮机公司起诉高少华、程勤,主张二人作为公司董事或经营层人员,与其持股的钱塘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5月签订近2100份采购合同,金额约2.5亿元,构成关联交易并致公司受损。文书记载钱塘公司股权中高少华持股40%、程勤持股20%,该公司于2016年11月注销。再审结果已明确为撤销陕西高院及西安中院原判。
争议焦点
课堂讨论可聚焦三项争点:在存在股权关联的情况下,涉案交易是否履行了章程要求的披露与同意程序;现有证据能否从“部分询价偏高”推导出公司整体损害及具体金额;以及公司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从而影响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涉及法条
-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 民诉法解释 第九十条
- 民诉证据规定 第九十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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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实梳理
02争议焦点
03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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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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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任务
请提取关键事实:当事人是谁、发生了什么、关键时间点和关键金额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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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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