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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石某幼儿园诉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其他行政纠纷(2020)鄂0502行初75号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案例材料

峰石某幼儿园诉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其他行政纠纷

(2020)鄂0502行初75号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案例摘要

原告五峰石梁司幼儿园起诉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第三人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 本案核心争点在于被诉“备案”行为是否可诉。需区分其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还是针对一般变动的告知性备案手续;并判断该行为是否直接设定或改变幼儿园的权利义务。

事实梳理

文书记载,原告五峰石梁司幼儿园起诉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第三人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原告称被告于2017年6月对《电网建设项目环评复核确认单》备案,致线路由“石梁司幼儿园离线路北侧36米”变为“跨越石梁司幼儿园”,并请求确认备案违法、停止侵害、落实临时场所、搬迁及赔偿1305200元。被告答辩称变更属于一般变动,仅需备案。法院立案后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公开开庭,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点在于被诉“备案”行为是否可诉。需区分其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还是针对一般变动的告知性备案手续;并判断该行为是否直接设定或改变幼儿园的权利义务。若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原告提出的确认违法及赔偿等请求是否因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能进入实体审查。

涉及法条

  •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 行诉法解释 第六十九条
  • 环评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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