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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炳生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2021)陕行终593号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31
案例材料

朱炳生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

(2021)陕行终593号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31

案例摘要

本案系朱炳生诉西安市碑林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二审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碑林区政府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碑房征决字〔2020〕1号,对三学街周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通告。 可讨论的核心问题是:一是碑林区政府依据征补条例作出征收决定,是否在职权、备案、公告、意见征集与风险评估等程序上达到法定要求。

事实梳理

本案系朱炳生诉西安市碑林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二审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碑林区政府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碑房征决字〔2020〕1号,对三学街周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通告。朱炳生房屋位于开通巷85号,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位于征收范围内,文书记载该房屋尚未拆除。原审围绕征收职权、征收范围与2019年4号征收决定是否部分重叠、征收目的与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二审已明确撤销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可讨论的核心问题是:一是碑林区政府依据征补条例作出征收决定,是否在职权、备案、公告、意见征集与风险评估等程序上达到法定要求;二是被诉征收范围与既有4号征收决定被认定“部分重复征收”时,应如何判断其对合法性的影响;三是项目同时具有棚户区改造与历史文化街区更新属性时,公共利益目的、棚户区认定证据与异地安置安排是否一致。

涉及法条

  •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四条
  •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八条
  •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九条
  •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十条
  •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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