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詹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摘要
本案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市检三分院于2021年1月29日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内无其他法定主体起诉后提起本案。 文书归纳三项争议:第一,被告虽未被认定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是否仍需就对食品公共安全造成的重大风险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事实梳理
本案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市检三分院于2021年1月29日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内无其他法定主体起诉后提起本案。法院查明,詹某辉在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下,将临期、过期及部分标注“饲料”的奶粉与其他原料翻包装为假冒“DEVONDALE(德运)”奶粉,通过淘宝、拼多多销售。抽检显示成品奶粉合格,但部分大袋原料蛋白质、脂肪不达国家标准。其此前已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文书归纳三项争议:第一,被告虽未被认定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是否仍需就对食品公共安全造成的重大风险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否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三,若可适用,赔偿金额应如何计算。对后两项的最终裁判结论,文书未明确记载。
涉及法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 两高检察公益诉讼解释 第十三条
-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 第一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 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 第十三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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