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某商贸公司与某银行北京分行某商贸公司诉某银行北京分行侵权责任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为某商贸公司诉某银行北京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并公开开庭。 本案可聚焦:其一,银行在案涉合作中究竟是“销售或代销机构”还是“推介与资金收付机构”,这将影响适当性义务是否成立。
事实梳理
本案为某商贸公司诉某银行北京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并公开开庭。原告称2011年购买某基金时被告未做风险评估、存在夸大宣传,先后支付2625万元,仅返还本金5416336.64元,遂请求本金、利息及律师费赔偿。被告主张其仅为推介及资金代理收付机构,不承担代销适当性义务且损失未确定。判决结果已明确支持经济损失2083366.33元并限10日内给付,其他处理文书未明确记载。
争议焦点
课堂可聚焦三点争议:其一,银行在案涉合作中究竟是“销售或代销机构”还是“推介与资金收付机构”,这将影响适当性义务是否成立;其二,未做风险评估、收益表述与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及可归责过错;其三,基金未清算情形下损失是否已达可诉、可计算程度,以及选择侵权案由对责任范围认定的影响。
涉及法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第16条
- 九民纪要 第76条
- 九民纪要 第78条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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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实梳理
02争议焦点
03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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