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西安某数字娱乐公司与上海某企业发展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西安某数字娱乐公司依据授权文件主张其在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我的团长我的团》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维权。 本案可聚焦:其一,平台将整部剧预先切割并上传服务器,再按用户声音识别回传1分钟片段,是否已构成向公众提供作品并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
事实梳理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西安某数字娱乐公司依据授权文件主张其在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我的团长我的团》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维权。公证取证显示,“飞幕”App含“听声识剧”“影视笔记”功能,可识别并播放该剧1分钟片段。一审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二审结果在节选中未完整展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主文已载明撤销二审判决。
争议焦点
课堂可聚焦两点:其一,平台将整部剧预先切割并上传服务器,再按用户声音识别回传1分钟片段,是否已构成向公众提供作品并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其二,涉案行为是否可因“影视笔记”评论场景、单次时长较短而认定为合理使用。关于二审具体改判理由及再审主文其余项,文书未明确记载。
涉及法条
- 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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