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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某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宜都某钒业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2020)鄂05民初45号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6
案例材料

金华市某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宜都某钒业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020)鄂05民初45号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6

案例摘要

本案为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金华市某生态文化服务中心起诉被告宜都某钒业公司。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移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争议焦点可归纳为:金华市某生态文化服务中心是否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资格。

事实梳理

本案为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金华市某生态文化服务中心起诉被告宜都某钒业公司。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移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告依据都环罚字[2016]09号、[2017]49号、[2018]12号行政处罚材料主张被告存在超标排放、未环评开工及违规贮存含重金属废水等行为。法院调取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等,并审查双方证据。文书载明的裁判结果为判令被告在湖北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可归纳为:金华市某生态文化服务中心是否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资格;被告三次被行政处罚、重金属废水渗漏及地块纳入污染地块管理名录等事实,能否支持环境公益受损及因果关系判断;在被告主张事故性排放、已整改并拆除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形态和范围应如何确定。

涉及法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
  • 环境侵权解释 第六条
  •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一条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四条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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