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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2022)吉民再106号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1-11-18
案例材料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2022)吉民再106号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1-11-18

案例摘要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再审。祥和房地产因借款纠纷执行,于2013年12月2日被裁定以其开发的165套房屋抵偿吉林银行通化分行债务。 本案讨论焦点在于:开发商先行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向受让房屋的银行请求返还,性质应认定为法定义务催缴、追偿,还是不当得利债权。

事实梳理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再审。祥和房地产因借款纠纷执行,于2013年12月2日被裁定以其开发的165套房屋抵偿吉林银行通化分行债务。文书记载,祥和房地产已于2011年10月13日按每平方米125元先行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1549827.5元,双方在以物抵债时未约定该款承担。祥和房地产于2020年10月起诉请求返还及利息,一、二审支持其主张;再审中双方对原审事实无异议且无新证据,吉林省高院最终撤销原判并驳回全部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讨论焦点在于:开发商先行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向受让房屋的银行请求返还,性质应认定为法定义务催缴、追偿,还是不当得利债权;若属债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以2013年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时,还是以2020年取得商品房备案证明时,并涉及指导案例65号能否参照适用。

涉及法条

  •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
  •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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