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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与李明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20)沪03民终133号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9
案例材料

赵海与李明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20)沪03民终133号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9

案例摘要

赵海在淘宝店向李明磊购买6盒干海参,价款10080元,收货后以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检测不合格为由起诉,主张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和检测费。 二审核心争点有三:其一,涉案海参应按预包装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认定,从而决定标签义务与食品安全标准适用;其二,赵海主张参照最高法第23号指导性案例请求十倍赔偿是否具备前提。

事实梳理

赵海在淘宝店向李明磊购买6盒干海参,价款10080元,收货后以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检测不合格为由起诉,主张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和检测费。一审支持退货退款、驳回十倍赔偿及检测费。赵海上诉后,二审确认双方对本案订单真实性无争议,纠正一审中“王祖花系赵海岳母”的记载错误,认定涉案海参属食用农产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二审核心争点有三:其一,涉案海参应按预包装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认定,从而决定标签义务与食品安全标准适用;其二,赵海主张参照最高法第23号指导性案例请求十倍赔偿是否具备前提;其三,在被上诉人同意退货退款的情况下,是否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与检测费。

涉及法条

  • 类案检索意见 第九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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