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郑某香、江某永等与中某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例摘要
抚州春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被上诉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覆盖江某等34名员工,保险期间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9日,意外身故保额每人25万元。 二审核心争议在于:案涉超标电动车在保险合同解释中是否属于机动车,从而触发免责条款中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期间的约定。
事实梳理
文书记载,抚州春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被上诉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覆盖江某等34名员工,保险期间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9日,意外身故保额每人25万元。2022年11月9日,江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其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并负同等责任,司法鉴定亦认定案涉车辆属两轮轻便摩托车,事故时未上牌。郑某香等继承人主张理赔25万元,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二审核心争议在于:案涉超标电动车在保险合同解释中是否属于机动车,从而触发免责条款中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期间的约定;上诉人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9条,是否足以支持类案参照并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对该违法驾驶风险是否仍负特别提示说明义务。
涉及法条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 抚州电自条例 第九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统一法律适用办法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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