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围绕“侵害商标权纠纷”展开,进入全文前可先据此判断案件的核心争议。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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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例摘要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二审。 郭士龙主张其享有第14682377号及第28261801号、第28275528号、第28280615号商标专用权,并提交公证取证材料,显示水华鸡排店门头使用“LOGO(人脸)”头像且发生销售付款。
二审争议集中于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在权利人未能证明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及许可使用费基数的情形下,一审酌定6000元(含合理开支)是否明显偏低。
导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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