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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诉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京0107民初14784号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2-19
案例材料

金鹏诉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京0107民初14784号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2-19

案例摘要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金鹏称其在物美公司购买5升西王橄榄玉米油6桶,单价129.9元,总价779.4元,要求退货退款并按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 本案争点有二:其一,涉案“西王橄榄玉米油”标签是否通过名称、图案、文字和顺序对“橄榄油”作了特别强调,因而应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标示添加量或成品含量,还是仅属一般说明而适用第4.1.4.3条。

事实梳理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金鹏称其在物美公司购买5升西王橄榄玉米油6桶,单价129.9元,总价779.4元,要求退货退款并按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被告称商品检验合格,标签未特别强调橄榄油,不构成误导。法院结合发票与实物标签认定买卖关系成立,最终判令被告退还货款779.4元并收回6桶油,不能返还时按每桶129.9元扣减,另支付赔偿金7794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点有二:其一,涉案“西王橄榄玉米油”标签是否通过名称、图案、文字和顺序对“橄榄油”作了特别强调,因而应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标示添加量或成品含量,还是仅属一般说明而适用第4.1.4.3条。其二,未标示含量时,物美公司销售行为能否认定为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并据此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十倍赔偿及但书例外。

涉及法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 案例指导规定 第七条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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