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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匡公司等与奥迪塞斯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8)最高法民再240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06-03
案例材料

上海美匡公司等与奥迪塞斯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8)最高法民再240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06-03

案例摘要

本案为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4年3月,“AUDACIOUS”轮装运铁矿粉45475.213湿吨并签发编号RM/BN/CH/011提单,后出现两套同号正本提单,先锋公司与美匡公司分别据此向承运人主张提货。 本案争点在于:同一批货物出现两套正本提单时,提单真伪与权利顺位应依据何种证据标准,能否仅采信承运人及签单代理等利害关系人的说明。

事实梳理

本案为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4年3月,“AUDACIOUS”轮装运铁矿粉45475.213湿吨并签发编号RM/BN/CH/011提单,后出现两套同号正本提单,先锋公司与美匡公司分别据此向承运人主张提货。货物到上海港后被法院查封,后经竞价由先锋公司以6821281.95元取得。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并部分改判,确认该拍卖价款归先锋公司,其余赔偿请求及美匡公司请求未获支持。

争议焦点

课堂讨论可聚焦三点:同一批货物出现两套正本提单时,提单真伪与权利顺位应依据何种证据标准,能否仅采信承运人及签单代理等利害关系人的说明;FOB贸易背景下托运人记载变更与提单取得路径如何影响提货权认定;矿物公司以货抵债并经仲裁裁决交付提单,是否足以使美匡公司取得可对抗提单记载托运人的权利。

涉及法条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条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八条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条
  • 海商法 第七十一条
  • 海商法 第七十二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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