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吴某隆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系(2024)最高法民再18号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裕江公司为“裕江66”轮向人保泸州分公司投保船东对船员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船员清单含李某华、钟某群。 争议核心是责任保险项下、因船员死亡产生的保险金性质:应否作为死者遗产处理,及近亲属在声明放弃继承后是否仍可直接向保险人主张。
事实梳理
本案系(2024)最高法民再18号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裕江公司为“裕江66”轮向人保泸州分公司投保船东对船员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船员清单含李某华、钟某群。2021年7月23日该轮断裂自沉,二人死亡。吴某隆、李某梅、李某起诉索赔。再审确认原审查明事实基本无异议,但纠正将责任险保险金认定为遗产的法律适用。
争议焦点
争议核心是责任保险项下、因船员死亡产生的保险金性质:应否作为死者遗产处理,及近亲属在声明放弃继承后是否仍可直接向保险人主张。并涉及在被保险人裕江公司同意下,吴某隆、李某梅、李某作为近亲属的请求主体资格与给付范围如何确定。
涉及法条
- 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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