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例摘要
雅玉公司享有“YA8201”(CNA20060204.7)植物新品种权。金禾公司申请“金禾880”审定时记载以“YA8201”为亲本,二审中亦陈述每次获得“金禾880”繁殖材料均需使用“YA8201”。 二审主要争议在于:金禾关于“YA8201”变异株及申请DNA鉴定、DUS测试的抗辩,能否否定侵权;按侵权获利计赔时,备案数量、成本扣减、亲本贡献率及惩罚性赔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事实梳理
雅玉公司享有“YA8201”(CNA20060204.7)植物新品种权。金禾公司申请“金禾880”审定时记载以“YA8201”为亲本,二审中亦陈述每次获得“金禾880”繁殖材料均需使用“YA8201”;瑞禾公司出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合作协议收取6万元管理费。最高法认定两公司构成侵权,维持停止生产销售,判令销毁用于繁殖“金禾880”的“YA8201”繁殖材料,并由金禾赔偿1522990元、瑞禾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二审主要争议在于:金禾关于“YA8201”变异株及申请DNA鉴定、DUS测试的抗辩,能否否定侵权;按侵权获利计赔时,备案数量、成本扣减、亲本贡献率及惩罚性赔偿基数应如何确定;原审不追加垦丰公司且不准鉴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涉及法条
- 种子法 第二十八条
- 植新权规定二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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