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系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诉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及衣泰龙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二审。涉案品种为玉米“强硕68”,申请日为2009年12月9日,授权日为2014年3月1日。 本案核心在于“强硕68”是否因申请日前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具体包括:张掖敦煌公司《证明函》反映的委托制种并回购,是否属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意义上的销售。
事实梳理
本案系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诉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及衣泰龙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二审。涉案品种为玉米“强硕68”,申请日为2009年12月9日,授权日为2014年3月1日。致泰公司主张该品种在申请日前已销售超过一年,提交《证明函》及生产许可相关材料。复审委员会作出2020年第25号决定维持品种权有效;一审驳回诉请;二审认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在于“强硕68”是否因申请日前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具体包括:张掖敦煌公司《证明函》反映的委托制种并回购,是否属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意义上的销售;甘肃敦煌公司2008年变更增加生产许可,能否反推衣泰龙已签订生产协议并对外转移繁殖材料。关于被销毁档案中是否存在该协议,文书未明确记载。
涉及法条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 种子经营许可办法 第七条
- 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
-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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