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围绕“行政处罚”展开,进入全文前可先据此判断案件的核心争议。
行政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撤销原裁判
先看这句裁判结论如何回应上面的争议,再决定是否投入时间精读原文的论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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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例摘要
三建公司2004年初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和国有土地使用手续情况下,于兴宁市福兴街道五里、锦华村地块建设五里香茶艺馆,占地10216.67平方米。 本案核心争议不在于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而在于在行政机关明知并长期推动项目建设、案涉用地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曾被同意补办历史手续的情况下,资源局直接作出没收并导致拆除的处罚,是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并不当侵害相对人信赖利益。
导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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