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
案例摘要
三建公司2004年初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和国有土地使用手续情况下,于兴宁市福兴街道五里、锦华村地块建设五里香茶艺馆,占地10216.67平方米。 本案核心争议不在于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而在于在行政机关明知并长期推动项目建设、案涉用地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曾被同意补办历史手续的情况下,资源局直接作出没收并导致拆除的处罚,是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并不当侵害相对人信赖利益。
事实梳理
三建公司2004年初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和国有土地使用手续情况下,于兴宁市福兴街道五里、锦华村地块建设五里香茶艺馆,占地10216.67平方米。兴宁市自然资源局2014年作出9号处罚决定,没收地上建筑物和设施;2015年相关建筑被拆除,土地现闲置。一、二审均维持处罚。最高法再审认为项目形成于招商引资背景,行政机关长期参与支持且未及时补办手续,最终撤销原两审判决并确认9号处罚决定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不在于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而在于在行政机关明知并长期推动项目建设、案涉用地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曾被同意补办历史手续的情况下,资源局直接作出没收并导致拆除的处罚,是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并不当侵害相对人信赖利益;据此法院应作撤销还是确认违法的处理。
涉及法条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第六项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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