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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

案例导读判断

刘某桂非法采矿罪

(2022)赣0481刑初304号 ·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22-12-22

本案围绕“非法采矿罪”展开,进入全文前可先据此判断案件的核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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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围绕“非法采矿罪”展开,进入全文前可先据此判断案件的核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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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案由刑事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非法采矿罪
裁判日期2022-12-22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理程序一审
省份江西
裁判结果定罪量刑

案例摘要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刘某桂将鄂银河518号运力船租给刘某后,与其事先商定共同盗采江砂。 其安排三无吸砂船在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三次作业,约4500吨江砂被转运至码头出售。

本案可讨论两点:其一,刘某桂在共同非法采矿中的角色与量刑平衡。 文书认定其直接安排采砂、属主犯,同时存在庭审坦白和部分退赔,也有此前因非法采矿受刑事处罚的从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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