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研习平台
刑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

案例导读判断

刘某桂非法采矿罪

(2022)赣0481刑初304号 ·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25-06-08

本案围绕“非法采矿罪”展开,进入全文前可先据此判断案件的核心争议。

这案子在讲什么非法采矿罪

本案围绕“非法采矿罪”展开,进入全文前可先据此判断案件的核心争议。

为什么值得读认定构成犯罪,判处刑罚

先看这句裁判结论如何回应上面的争议,再决定是否投入时间精读原文的论证过程。

是否继续进入研习先判断,再继续

如果你想继续梳理事实、争议焦点与法理分析,就进入案例研习继续推进。

继续判断进入案例研习
本案适训模块

沿着本案继续做能力训练

模块按本案法理标签的匹配程度排列,进入后会直接带入当前案例。

基本信息

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案由刑事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非法采矿罪
裁判日期2025-06-08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理程序一审
省份江西
裁判结果定罪量刑

案例摘要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刘某桂将鄂银河518号运力船租给刘某后,与其事先商定共同盗采江砂。 其安排三无吸砂船在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三次作业,约4500吨江砂被转运至码头出售。

本案可讨论两点:其一,刘某桂在共同非法采矿中的角色与量刑平衡。 文书认定其直接安排采砂、属主犯,同时存在庭审坦白和部分退赔,也有此前因非法采矿受刑事处罚的从重因素。

导读提示

若摘要已足以回答你的问题,可先停留在此;若仍想核对论证过程,再进入案例研习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