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黄其辉陈雄等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例摘要
本案由岳阳县检察院对黄其辉等八人提起公诉,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八被告在东洞庭湖壕坝水域分工实施网捕、电捕及运输销售,累计约三四十次,渔获一万余斤,非法获利十万元。 本案可聚焦:其一,在共同非法捕捞中,黄其辉等六人被认定主犯、谢复兵和丁厚勇被认定从犯,分工事实与作用大小如何对应。
事实梳理
本案由岳阳县检察院对黄其辉等八人提起公诉,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八被告在东洞庭湖壕坝水域分工实施网捕、电捕及运输销售,累计约三四十次,渔获一万余斤,非法获利十万元。2021年4月13日现场查获渔获物593.8公斤。各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庭审对证据无异议。诉讼中已放流鱼苗446万尾,价值211000元,并承担评估费3000元。
争议焦点
课堂可聚焦三点:其一,在共同非法捕捞中,黄其辉等六人被认定主犯、谢复兵和丁厚勇被认定从犯,分工事实与作用大小如何对应。其二,检察机关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案审理的程序要件与证明标准。其三,被告已先行放流修复并道歉后,刑罚从宽与民事责任支持的边界如何把握。
涉及法条
-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 刑法 第二十五条
- 刑法 第二十七条
- 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 刑法 第七十二条
- 刑法 第七十三条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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