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创锐公司不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微播公司全部诉请。两级法院认定:刷宝APP与抖音存在大量同源内容,双方确认涉案相同短视频50392个,并有评论高度一致及VID暗记证据。 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微播公司对抖音平台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和评论形成的数据集合,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的合法权益。
事实梳理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创锐公司不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微播公司全部诉请。两级法院认定:刷宝APP与抖音存在大量同源内容,双方确认涉案相同短视频50392个,并有评论高度一致及VID暗记证据。法院认定创锐公司参与运营刷宝APP,构成对抖音数据资源的抓取搬运。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关于消除影响及赔偿500万元等判项。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微播公司对抖音平台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和评论形成的数据集合,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的合法权益;二是创锐公司通过刷宝APP获取并提供相关内容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三是若构成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数额及诉讼费分担是否适当。
涉及法条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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