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秦某与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
案例摘要
秦某主张其与某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起诉请求支付2021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74.38元。 本案核心争议是:秦某作为平台注册代驾司机与平台经营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事实梳理
秦某主张其与某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起诉请求支付2021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74.38元。其提交APP截图、短信截图及二审微信转账截图;公司提交公证书证明注册流程中需点击同意相关协议。两审均确认主要证据真实性,并认定双方属于平台信息服务合作而非劳动关系,故驳回诉请,二审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是:秦某作为平台注册代驾司机与平台经营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法院重点审查着装培训、抽查拍照、扣分封禁、收费与接单规则等管理措施,是否达到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用工与从属性劳动程度;该认定直接决定二倍工资请求是否具备法律前提。
涉及法条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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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实梳理
02争议焦点
03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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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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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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