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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案(2020)内刑终123号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5-11-26
案例材料

王某诈骗案

(2020)内刑终123号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5-11-26

案例摘要

王某系律师,长期代理甲公司、丁公司不良债权追偿。其控制的乙公司于2013年以195万元受让甲公司相关债权,后在侦查立案后将该债权退回甲公司。 本案核心争点是:代理律师在不良债权处置中由其控制公司受让债权,且存在信息传递不充分、使用委托平台谈判等不当行为时,能否评价为诈骗。

事实梳理

文书记载,王某系律师,长期代理甲公司、丁公司不良债权追偿。其控制的乙公司于2013年以195万元受让甲公司相关债权,后在侦查立案后将该债权退回甲公司。其控制的丙公司经公开转让等程序,以1500万元取得丁公司5户债权包,后对部分项目追偿并取得顾问费及部分执行成果,另有3户至案发未实现。检察机关抗诉主张构成诈骗,二审裁定驳回抗诉并维持原判无罪。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点是:代理律师在不良债权处置中由其控制公司受让债权,且存在信息传递不充分、使用委托平台谈判等不当行为时,能否评价为诈骗。判断重点在于是否存在足以导致处分决定的欺骗行为,甲公司、丁公司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遭受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

涉及法条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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