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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翔等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2020)渝01刑初24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06
案例材料

邹翔等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2020)渝01刑初24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06

案例摘要

法院认定,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邹翔在诺安基金任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将基金账户投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弟邹凡,并指使其使用“邹凡”“田某”账户趋同交易,非法获利23550356.84元。 可讨论的争点主要是:一是邹翔提出“被勒索、被索贿”及“未获不正当利益”,法院为何根据其主动请托、连续固定模式给付及受贿方实质帮助,否定该抗辩。

事实梳理

法院认定,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邹翔在诺安基金任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将基金账户投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弟邹凡,并指使其使用“邹凡”“田某”账户趋同交易,非法获利23550356.84元。2017年被立案后,邹翔为谋求撤案或从宽处理,向王某13次共送350万元,向退休人员唐某2送80万元。最终邹翔数罪并罚执行11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邹凡因同罪被判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争议焦点

可讨论的争点主要是:一是邹翔提出“被勒索、被索贿”及“未获不正当利益”,法院为何根据其主动请托、连续固定模式给付及受贿方实质帮助,否定该抗辩;二是未公开信息交易中,趋同交易比例、交易时点与供述如何形成证据链;三是二被告在未公开信息交易上认定自首,而邹翔在行贿相关犯罪仅认定坦白的区分标准。

涉及法条

  • 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 未公开信息交易解释 第七条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 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 刑法 第六十九条
  •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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