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诉张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案例摘要
2018年4月起张某、童某在奉贤某厂房从事电镀镀镍,含镍废液排入渗坑;2018年10月起王某承租同址部分厂房亦违法电镀并排放,后两作坊又挖渗井共同排放。 本案争点主要有三项:一是两家电镀作坊的多人侵权形态如何认定,是否属于累积因果关系并在责任难分时对外平均承担。
事实梳理
文书记载,2018年4月起张某、童某在奉贤某厂房从事电镀镀镍,含镍废液排入渗坑;2018年10月起王某承租同址部分厂房亦违法电镀并排放,后两作坊又挖渗井共同排放。2019年4月执法发现后,镇政府组织应急处置、鉴定评估并招标实施修复。生态局诉请三被告赔偿各项费用6712571元。一审判令张某、童某连带承担50%,王某承担50%。
争议焦点
本案争点主要有三项:一是两家电镀作坊的多人侵权形态如何认定,是否属于累积因果关系并在责任难分时对外平均承担;二是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能否依据时间效力规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支持行政机关委托修复后直接索赔;三是应急处置、鉴定评估、招标、修复、监理及效果评估等费用是否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涉及法条
-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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