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合浦县白沙镇独山泰盛石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摘要
本案系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二审,广西高院审理(2020)桂民终14号。绿发会与泰盛石场均不服北海中院(2016)桂05民初211号判决而上诉。 本案争点在于:第一,社会组织在年检不合格但提交无违法记录声明时,是否仍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事实梳理
本案系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二审,广西高院审理(2020)桂民终14号。绿发会与泰盛石场均不服北海中院(2016)桂05民初211号判决而上诉。二审争点涉及绿发会起诉资格、泰盛石场是否实施开采并造成生态损害、评估鉴定材料能否采信及费用承担。文书载明最终处理为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主文细项在节选中未完整展示,文书未明确记载。
争议焦点
本案课堂讨论可聚焦三点:第一,社会组织在年检不合格但提交无违法记录声明时,是否仍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第二,停工通知、行政处罚与采矿许可等材料,能否证明被告实施了可归责的开采并造成现有生态损害。第三,受托单位评估意见及庭后补充说明的证据属性、质证程序与证明力如何把握,并如何影响合理费用承担。
涉及法条
-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 环境公益诉讼解释 第二条
- 环境公益诉讼解释 第四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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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实梳理
02争议焦点
03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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