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系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就话剧《窝头会馆》网络传播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公证显示,PP视频可播放时长2小时07分22秒的视频,播放前有45秒广告,页面未见涉案DVD前三屏信息。 课堂可围绕三项核心争点:演出单位能否与演员并行主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北京人艺是否属于涉案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并据此主张权利。
事实梳理
本案系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就话剧《窝头会馆》网络传播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公证显示,PP视频可播放时长2小时07分22秒的视频,播放前有45秒广告,页面未见涉案DVD前三屏信息。一审认定北京人艺作为演出单位不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但确认其对涉案表演及录像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相关权益,判赔经济损失6万元和公证费11360元,双方均上诉。二审已载明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后具体处理文书未明确记载。
争议焦点
课堂可围绕三项核心争点:演出单位能否与演员并行主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北京人艺是否属于涉案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并据此主张权利;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准确证明时,赔偿数额与合理费用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并裁量。二审撤销后对上述争点的最终结论,文书未明确记载。
涉及法条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 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说理与法院结论会在完成第三步写作后开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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