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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1)京73民终1723号 · 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17-11-28
案例材料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京73民终1723号 · 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17-11-28

案例摘要

本案系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就话剧《窝头会馆》网络传播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公证显示,PP视频可播放时长2小时07分22秒的视频,播放前有45秒广告,页面未见涉案DVD前三屏信息。 课堂可围绕三项核心争点:演出单位能否与演员并行主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北京人艺是否属于涉案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并据此主张权利。

事实梳理

本案系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就话剧《窝头会馆》网络传播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公证显示,PP视频可播放时长2小时07分22秒的视频,播放前有45秒广告,页面未见涉案DVD前三屏信息。一审认定北京人艺作为演出单位不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但确认其对涉案表演及录像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相关权益,判赔经济损失6万元和公证费11360元,双方均上诉。二审已载明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后具体处理文书未明确记载。

争议焦点

课堂可围绕三项核心争点:演出单位能否与演员并行主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北京人艺是否属于涉案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并据此主张权利;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准确证明时,赔偿数额与合理费用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并裁量。二审撤销后对上述争点的最终结论,文书未明确记载。

涉及法条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 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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