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张勇与南京市秦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行政强制
案例摘要
本案系张勇不服秦淮区执法局宁城法秦限拆字(2017)第28437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引发的房屋行政强制争议。执法局调查认定四方新村六村10幢外侧4处建筑共44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作出限期拆除。 再审争点被法院概括为三项:涉案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并应拆除;安置房之外其他扩建部分是否应拆除。
事实梳理
本案系张勇不服秦淮区执法局宁城法秦限拆字(2017)第28437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引发的房屋行政强制争议。执法局调查认定四方新村六村10幢外侧4处建筑共44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作出限期拆除。一、二审均判决支持执法局。再审中,江苏高院确认争议建筑含拆迁安置房部分,并补充查明该安置房由126.38平方米扩至195平方米,2021年相关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129.01平方米。
争议焦点
再审争点被法院概括为三项:涉案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并应拆除;安置房之外其他扩建部分是否应拆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结合已披露主文可见,再审至少撤销了二审判决;是否同时对一审判决或限拆决定作出进一步处理,文书节选未完整显示。
涉及法条
- 南京城管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 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
-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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