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杨光生等诉河南省杞县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裁决
案例摘要
本案系杨光生诉杞县政府土地处理决定的行政再审,第三人为杨现峰。杞县政府2009年曾作注销宅基地证决定,后被生效判决以听证程序违法撤销。 本案核心在于注销事由与举证责任:杞县政府能否仅以村委未颁证、乡地籍档案无登记为由,直接注销既有宅基地使用证,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相关土地登记规范要求。
事实梳理
本案系杨光生诉杞县政府土地处理决定的行政再审,第三人为杨现峰。杞县政府2009年曾作注销宅基地证决定,后被生效判决以听证程序违法撤销。2010年11月26日,杞县政府再作杞政土(2010)36号决定,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注销杨光生所持宅基地使用证,并称由板木乡政府确定权属。一审、二审及河南高院再审均维持,后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除已载明撤销河南高院再审判决外,其余再审主文文书未明确记载。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在于注销事由与举证责任:杞县政府能否仅以村委未颁证、乡地籍档案无登记为由,直接注销既有宅基地使用证,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相关土地登记规范要求。其次,在证人证言与书证存在分歧时,行政机关是否已完成对其处理决定合法性、证据充分性的证明。关于争议地最终四至边界,文书未明确记载。
涉及法条
-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
- 土地登记办法 第五十八条
-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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