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
案例摘要
二〇〇五年五月,芗城区政府与福景公司签订《漳州市丹霞路南段片区开发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福景公司承担道路及两宗地块的前期开发投资,后又于二〇〇六年、二〇一六年签订补充协议。 二审争议集中在两点:福景公司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未履行主要义务并达到根本违约程度,芗城区政府能否据此行使解除权。
事实梳理
二〇〇五年五月,芗城区政府与福景公司签订《漳州市丹霞路南段片区开发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福景公司承担道路及两宗地块的前期开发投资,后又于二〇〇六年、二〇一六年签订补充协议。二〇一八年十月双方形成《成本核算确认书》,确认前期投入、违约利息和管理费累计四千八百六十六万二千四百八十九点五二元。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区政府发函解除协议,福景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集中在两点:福景公司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未履行主要义务并达到根本违约程度,芗城区政府能否据此行使解除权;在政策调整和土地储备安排变化后,涉案协议是否仍具继续履行条件。关于继续履行部分的完整论证,当前节选文书未明确记载。
涉及法条
-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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