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为(2022)皖民终687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二审。上诉人北大资源公司不服合肥中院(2020)皖01民初787号判决,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并调整一、二审费用承担。 争议可归纳为:在契约型私募基金结构下,“基金财产独立承担债务”与基金合同中投资者风险承担条款如何适用;华安证券与北大资源无直接合同关系时,代垫交收款追偿请求是否成立。
事实梳理
本案为(2022)皖民终687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二审。上诉人北大资源公司不服合肥中院(2020)皖01民初787号判决,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并调整一、二审费用承担。被上诉人华安证券主张其作为结算参与人,因案涉基金债券质押回购欠库持续垫资并享有追偿权。北京淳信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及基金管理人参加诉讼。二审公开开庭后,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第三项具体内容文书未明确记载。
争议焦点
争议可归纳为:在契约型私募基金结构下,“基金财产独立承担债务”与基金合同中投资者风险承担条款如何适用;华安证券与北大资源无直接合同关系时,代垫交收款追偿请求是否成立;以及北大资源进入重整后,对2020年7月31日后垫资款是否仍应承担责任。
涉及法条
-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条
- 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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